宣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发布:宣城文艺网 发布时间:2018-03-14 17:06[字号: ]

  宣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宣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宣城市文联)是中共宣城市委领导的,由全市各文艺家协会、各县市区文联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宣城市文联是安徽省文联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宣城市文联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我市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跨越式发展,构建和谐宣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宣城市文联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探索创新。

  第四条  宣城市文联积极促进全市广大文艺家的团结,加强同全省及全国各地文联的联合与合作,推动海内外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往,努力扩大宣城文艺的影响面,增强宣城文艺的影响力。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宣城市文联对团体会员负有开展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障等项工作,指导团体会员开展活动。

  第六条  宣城市文联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我市文学艺术事业。

  第七条 宣城市文联培养良好职业精神、职业道德,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八条  宣城市文联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重点做好名誉权、著作权和社会保障权等文艺工作者基本权利的维权工作。

  第九条  宣城市文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条  宣城市文联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扶持和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宣城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全市性的文艺家协会、各县市区文联为宣城市文联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宣城市文联章程,执行宣城市文联决议,按期缴纳会费,负责完成宣城市文联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宣城市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宣城市文联的活动,对宣城市文联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宣城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宣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选举产生的宣城市文联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宣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宣城市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宣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宣城市文联特邀产生。宣城市文联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文联委员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宣城市文联委员会中代表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的委员,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和单位的领导职务后,其委员一职应由原提名单位推举替换人选,报宣城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批准后接任。

  第十六条  宣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宣城市文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宣城市文联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宣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宣城市文联委员会。

  第十七条  宣城市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宣城市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宣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文联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三、听取和审议宣城市文联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应由宣城市文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宣城市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宣城市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权力,决定市文联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宣城市文联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宣城市文联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宣城市文联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宣城市文联。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宣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修改权属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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