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诗歌学会《章程》

发布:宣城文艺网 发布时间:2020-11-16 17:06[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宣城市诗歌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宣城市诗歌学术团体,由市民政局登记、市文联主管的诗人、诗歌评论家、诗歌编辑、诗歌翻译和诗学工作者自愿加入的群众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和贯彻党的文艺方针,广泛团结诗人、诗歌评论家、诗歌编辑、诗歌翻译和诗学工作者,传播诗歌创作信息,进行诗歌学术研讨,开展省内外诗歌学术交流,提高诗歌创作质量和理论水平,培养诗歌新人,编辑出版优秀诗歌作品,为繁荣诗歌事业、恢复宣城诗歌传统、创立宣城诗歌品牌而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为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中华民族的文化素质而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宣城市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宣城市文联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宣城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宣城市梅溪路路189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举办各种类型的诗歌学术研讨会和作品研讨会;
  (二) 开展诗歌创作、出版咨询活动;
  (三) 开展省内外诗歌学术交流活动;
  (四) 组织诗人深入生活、参观访问,建立诗人深入生活和采风的基地“宣城诗人之家”;
  (五) 编辑出版宣城诗歌学会会刊;
(六) 编辑出版诗集、诗歌评论集、诗人文集;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举办诗歌研讨,开展诗歌交流,繁荣诗歌创作,展示诗歌成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诗歌创作、诗歌理论、诗歌编辑、诗歌翻译或诗歌教学中,取得一定实绩,在本市诗歌界产生一定影响的诗人、诗歌评论家、诗歌编辑、诗歌翻译和诗学工作者,均有权申请入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创作情况,学术信息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 会长、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80元;
  (二) 理事会理事每年缴纳会费60元;
  (三) 普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4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制定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伍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5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伍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等相关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监督与审核学会日常开支以及重大活动的经费使用。
第三十一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会长的指导下,负责学会日常开支以及重大活动的经费审批;
(二) 联系与协调,并协助会长组织学会的各项活动;
  (三) 协助会长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四) 协助会长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 协助会长领导理事会的其他相关工作;
(六) 协助会长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完成会长以及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 召集所在县、市、区的会员开展相关活动;
(三) 负责推荐所在县、市、区的新诗人入会;
(四) 负责所在县、市、区会员会费的收缴,并五年一次性收取上交秘书处;
  (五) 处理其他分管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以及分管副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完成诗歌学会日常性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 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 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 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 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创新活动载体,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组织负责人列席相关会议并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4月22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宣城市诗歌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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